摘要:近年来,行贿受贿备受人们关注。这主要是因为它们不仅侵犯到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还威胁到了国家的政权。为了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很多司法工作人员和法学者都在尽力的想着解决措施、办法。本文便是对行贿罪的一方面进行--行贿罪免除处罚情节的正当性进行探讨。
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行贿罪的概述。在这部分内容里主要介绍了行贿罪的立法和行贿罪的犯罪构成。其中立法方面又分为域外的立法和国内的立法两个方面;犯罪构成介绍了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二部分是对行贿罪的主观方面进行剖析。在这部分内容里主要介绍了行贿罪的主观方面和行贿罪免予处罚情节的定性问题。其中行贿罪的主观方面又介绍了犯罪的主观方面相关内容和行贿罪的罪过形式与行贿目的;行贿罪免予处罚情节的定性问题介绍了自首和行贿罪免予处罚情节的定性。
第三部分是行贿罪免除处罚情形的正当性。该部分内容里介绍了行贿罪刑罚的法律规定和行贿罪免除处罚的正当性两个内容。
第四部分是行贿罪免除处罚情节的立法完善。在这部分里提出了明确相关法律术语和明确行贿罪的犯罪形态两个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行贿罪;免除处罚情节;正当性;立法完善
绪论
一直以来,行贿罪在法学领域的研究就是一个相当热门的话题,但大多都在研究我国法律对行贿罪的处罚的轻重以及如何完善对行贿罪的处罚。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行贿罪之所以屡见不鲜,是因为我国法律对行贿罪的规定的刑罚太轻所导致的。但是,行贿罪是一个及其复杂的犯罪过程,单单只加大对其的打击力度与加重其刑罚,我认为并不能完全遏制行贿犯罪的发生,只有把行贿和受贿两者之间的联系“切断”,阻止利益的交换,才能更好的阻止犯罪的发生。
我国《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交待了也就等同于行贿人“切断”了与受贿人之间的联系。只有在行贿人主动交待的情况下,法律才对其从宽处罚,这样既在行贿人心目中对其进行了法律的威慑,也让其感受到了法律的合理性。对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行贿人免除处罚是正当的,是极具时代意义的。我们打击行贿罪的最终目的是打击受贿罪,从而保持我国党政部门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权力部门在公民心目中的形象,这样才能有利于国家的建设。本文通过对行贿罪的相关介绍,得出了行贿罪免除处罚情节的正当性结论,并在最后提出了对行贿罪免予处罚情节的立法完善建议,以便完善我国的法治。
结论
行贿罪免除处罚的情节即行贿人主动交待自己犯罪行为的情形,其正当性通过这篇论述也是毋庸置疑的是正当的合理的。行贿罪通常与受贿罪成对出现,我国的法律打击行贿罪就是为了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使社会健康发展,矫正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对免除处罚的情节的规定不仅是罪行法定原则的体现也是自首从宽的刑法原则的体现,更是我国法律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体现。刑法中有关这一情节的规定是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减轻犯罪、避免犯罪扩大化、降低犯罪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的最佳方案。如果我国法律能对这一情节的具体行为模式进行扩充,无疑能使更多的人能够从犯罪中及早醒悟,悬崖勒马,在行贿受贿的路上多想想后果,那么犯罪必将消失。我国的司法解释类目繁多,但是我觉得有必要为行贿罪做一个关于犯罪情节、刑罚标准的详尽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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